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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火app官方版下载上海晶华胶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外担保的进展公告

发布日期:2024-08-14 01:50浏览次数:

  

雷火app官方版下载上海晶华胶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外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被担保人:四川晶华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上述被担保人为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不存在关联担保。

  ●本次担保金额及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24年5月16日)至今,合计为上述被担保人提供的担保金额为15,295.40万元;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实际为上述被担保方提供的担保余额合计为66,136.82万元。

  为了支持子公司的日常经营及业务发展,满足其融资需求,确保各项生产经营活动稳步有序推进,为满足公司子公司运行过程中资金需求,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及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24年公司对外担保额度最高不超过130,400.00万元,均为公司对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提供担保。详见《晶华新材关于公司2024年度对外提供担保的公告》(2024-032)。

  为支持旗下全资子公司生产经营及业务发展,2024年5月16日至今,在上述批准范围内公司发生如下担保:

  其他说明:上述公司均非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影响被担保人偿债能力的重大或有事项(包括担保、抵押、诉讼与仲裁事项)

  其他说明:上述被担保方均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影响被担保人偿债能力的重大或有事项(包括担保、抵押、诉讼与仲裁事项)。

  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是为了支持其日常经营及业务发展,满足其融资需求,符合公司的整体发展战略,有利于公司的整体利益。担保金额符合公司及下属公司实际经营需要。

  本次担保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批准。董事会认为:公司2024年度的对外担保预计是为了支持公司的发展,在对各子公司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和风险等各方面综合分析的基础上,经过谨慎研究后作出的决定,本次担保风险在可控范围内。公司已按照《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公司提供担保的内部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合规,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对公司提供担保事项进行授权的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

  截至2024年8月9日,除本次担保事项外,公司为子公司提供的授信担保余额共计66,136.82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公司净资产的比例为51.57%,无逾期担保。公司不存在对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3号行业信息披露:第十三号——化工》的要求,现将上海晶华胶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年第二季度主要经营数据披露如下(均不含税):

  2、光学胶膜材料包含功能性薄膜材料,主要指OCA、车衣膜、复合光学材料等相关材料。

  注:光学胶膜材料包含功能性薄膜材料,主要指OCA、车衣膜、复合光学材料等相关材料。

  以上经营数据未经审计,仅供投资者及时了解公司生产经营概况之用,公司董事会提醒投资者审慎使用上述数据,注意投资风险。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上海晶华胶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晶华新材”)董事会编制了截至2024年6月30日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上海晶华胶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247号)雷火app官方版下载,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数量为44,062,929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发行价格为人民币9.90元/股,此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436,222,997.10元,扣除本次发行费用12,264,335.45元(不含增值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423,958,661.65元。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3年7月19日出具了《验资报告》(天衡验字(2023)00093号),经审验,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公司已对募集资金实行了专户存储制度,并与实施主体、开户银行、保荐机构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2023年7月18日,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已将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扣除承销保荐费用人民币8,350,195.56元(含税)后的余款人民币427,872,801.54元,汇入公司在上海农村商业银行永丰支行开立的账户(账号:28)。

  截至2024年6月30日止,公司募集资金总额为436,222,997.10元,累计支付承销费用及其他发行相关费用12,122,826.00元,累计使用募集资金302,608,653.20元(含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57,980,900.00元),收到存款利息收入502,516.13元,支付手续费人民币3,903.40元,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募集资金100,000,000.00元,存储专户的余额为人民币21,990,130.63元。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文件的要求,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制度,对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保证专款专用。

  公司在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江支行开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于2023年8月7日与保荐机构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江支行共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议案》,同意授权公司管理层确定开户银行、办理与开户银行、保荐机构签订监管协议等具体事宜。公司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安徽晶华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江苏晶华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会同保荐机构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江支行分别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远支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上述三方监管协议和四方监管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均不存在重大差异。公司按照相关监管要求及募集资金使用方案,严格规范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管理,并接受保荐机构及开户行的监督。截至2024年6月30日,协议各方均按照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截至2024年6月30日,募投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详见本报告附表1:《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2023年9月12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10,000万元临时补充公司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内容及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规定。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分别就上述事项发表了同意意见,保荐机构出具了核查意见,相关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制度》等有关规定。

  截至2024年6月30日,公司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为10,000万元。

  2024年3月12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公司拟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5,000.00万元(含本数)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为控制资金使用风险,公司拟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用于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期限不超过12个月的保本型理财产品。

  截至2024年6月30日,公司不存在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情况。

  截至2024年6月30日,公司不存在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包括收购资产等)的情况。

  公司于2024年6月12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并于2024年6月28日召开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将“年产0CA光学膜胶带2,600万㎡、硅胶保护膜2,100万㎡、离型膜4,000万㎡项目”结项,并将上述募投项目结项后的节余募集资金合计5,798.09万元(包括银行存款利息,实际金额以资金转出当日专户余额为准)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以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以满足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对流动资金的需要。公司监事会、保荐机构对上述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上述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披露的《关于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46)和《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4-053)。

  公司2024年3月12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同意公司变更“年产6,800万平方米电子材料扩建项目”为“年产8,600万平方米电子材料技改项目”,详情请见公司于2024年3月14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上海晶华胶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15)。2024年3月29日,公司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详见附表2《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表》。

  公司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合法、有效,且严格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报告期内,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不存在重大问题。

  注1:“调整后投资金额”是将募集资金总额43,622.30万元扣除保荐与承销费用和其他发行费用人民币1,226.43万元后,根据募集资金净额42,395.87万元对各投资项目进行调整后的投资金额。

  注3:截止期末累计投入金额与承诺投入金额的差额系利息收入扣减手续费的差额。

  注4:2024年6月28日,公司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将“年产OCA光学膜胶带2,600万㎡、硅胶保护膜2,100万㎡、离型膜4,000万㎡项目”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注6: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二)上海晶华胶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通知及会议材料于2024年7月30日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或专人送达的方式分送全体参会人员。

  (三)本次会议于2024年8月9日15:00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和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经审阅公司2024年半年度报告及摘要,监事会认为:公司2024年半年度报告及摘要的编制程序和审议程序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符合《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的有关管理制度。公司2024年半年度报告及摘要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制度规定,报告中所包含的信息客观地反映了公司报告期间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等实际情况。监事会没有发现参与2024年半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和情况。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8月13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2024年半年度报告》及《2024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二)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8月13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关于2024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公告编号:2024-065)。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二)上海晶华胶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通知及会议材料于2024年7月30日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或专人送达的方式分送全体参会人员。

  (三)本次会议于2024年8月9日14:00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和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五)会议由董事长周晓南先生召集并主持。公司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8月13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2024年半年度报告》及《2024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二)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8月13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关于2024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公告编号:2024-065)。

  1.1本半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半年度报告全文,为全面了解本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投资者应当到网站仔细阅读半年度报告全文。

  1.2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半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应当根据重要性原则,说明报告期内公司经营情况的重大变化,以及报告期内发生的对公司经营情况有重大影响和预计未来会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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